触目惊心!女子遭丈夫公公当街暴打涂粪!女方家属:说她出轨是污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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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14日
浙江温州的孙先生发微博称,
他姐姐孙女士
在回弟弟家的路上,
被公公和丈夫带人拿铁棍围殴,
且往其嘴巴和脸上涂排泄物。
此微博引发网友关注
目前当地妇联和公安已经介入
孙先生说姐姐现在
“伤痕累累,脸几乎毁容”
事件发酵后,
孙女士丈夫姜某甲在网上回应,
称妻子的生活作风有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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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日下午,姜某甲的表哥称,事发原因系怀疑孙女士与同事有不良关系。
其介绍,孙女士在一个外贸公司上班,下班后经常去约会。家里三个孩子是保姆带,放学都是自己回家。
“她平时喜欢搞喝茶聚会、学心理学,还通过聚会认识一个林姓男子。然后我表弟和舅舅跟踪了她好几天,发现她与林某经常开车到公园、灯光昏暗的路边,一待就是好几个小时。”
随后,姜先生提供一张照片,称这是孙女士和林某在搂抱。但记者注意到,这张照片十分昏暗,无法看到任何人物。
对于13日晚上的打架事件,姜先生说,“舅舅当时发现他们正在车上搂抱,让她下车她不肯,于是就拿了东西把车窗玻璃给砸了,后来我表弟也过来了,可能是拾起路边的狗屎,就挥上去了,并不是事先准备好的。”
姜先生还说,打人后舅舅自觉不对,于是便报了警,当晚被警察带走调查,次日放出来了。
他解释,“舅舅67岁,有高血压,警方放他们回来,让随传随到,并不是网上说的有什么关系,这纯粹是虚构的。”
至于网传的200万嫁妆,姜先生称确有,但男方后来又凑钱买了两部上百万的豪车,均归属女方名下。
面对男方的指责,
孙先生说,姐姐孙某今年33岁,
2007年嫁入姜家,育有2女1子。
婚后,姜某甲一直怀疑他姐姐出轨,
曾多次对孙某进行家暴,
但为了三个孩子,孙某多次忍让。
今年12月初,因工作地点在市区,
所以姐姐搬到了弟弟家居住。
事发当晚10点多,
姐姐搭乘同事顺风车回家,
不料遭到其丈夫姜某甲和
公公姜某乙尾随。
姐姐一下车就被他们堵住,
还污蔑说姐姐跟同事有不良关系。
孙先生称,
男方行为已超过家暴,
男方控制了女方经济,有车不让她开,
他姐姐只能搭同事的车回家。
12月16日11时56分,@平安龙湾 针对该事件发布警情通报称,警方已经对该事件立案侦查。
经初步调查,姜某甲与伤者孙某因夫妻情感纠纷,姜某甲、姜某乙等人在绿城海棠湾附近殴打和侮辱孙某及其朋友林某某。
现警方已对该案立案侦查,后续情况将进一步通报。
另据了解,温州龙湾区妇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,妇联注意到此事后主动介入,向当事人提供法律、心理咨询等多方面援助。目前,工作人员仍在当事人家中进行工作,公安部门也已经联合介入。
事件的起因是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,男方怀疑女方有出轨行为,在路口发现女方与其朋友后,男方及其父母对女方及其朋友进行殴打,目前打人者已经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。
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伤情的,会构成故意伤害罪,可以对打人者立案进行调查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三十四条 【故意伤害罪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
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,经审查,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且属于自己管辖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予以立案;认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,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不予立案。
对有控告人的案件,决定不予立案的,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,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。
根据家庭暴力的
各种不同表现形式,
大致分为五种类型:
(一)肉体摧残式。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、拳击、扭臂、掐脖子、扇耳光、咬、掐 、开水烫、火烧、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,故意杀害、伤害、重度殴打、冻饿、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。
(二)精神迫害式。用威胁、恐吓、辱骂、猜疑、恶意贬低、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,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,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;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,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,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;实施冷暴力等。
(三)性虐待式。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,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,损伤其性器官,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。
(四)虐待体罚式。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,有病不给治疗等,具有连续性的特征;如对家庭成员罚跪、强迫过度劳动、禁闭、限制行动自由等。
(五)经济虐待式:剥夺生活必需品,遗弃家庭成员,限制配偶花钱,夺走工资,扣留身份证件,禁止外出工作,禁止求医,在外赌博欠债,变卖家产。
广东起草新规,
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认定为受害人
据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消息,近日,广东组织起草了《广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〉办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的亮点在于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定义。
据介绍,《办法》对“家庭暴力”的定义增加了包括侮辱、诽谤、散布隐私、威胁、跟踪、骚扰等属于精神暴力的家暴行为。据《办法》草案规定,“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、恐吓、侮辱、诽谤、散布隐私、威胁、跟踪、骚扰等方式,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,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。”
此外,《办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“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”,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纳入保护范围。
为了解决家暴受害者投诉无门的困境,《办法》中还规定,政府应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,明确“首接责任制”;对于家庭暴力行为,妇女联合会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处置,有关单位应当处置并予以答复;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、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,应当给予特殊保护。
法官支招:
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?
一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。家暴往往具有突发性,受害人第一时间应做好自我保护。如将家中利器藏起、不与出现愤怒情绪的加害人正面冲突,随身携带手机、钥匙、身份证等重要物品,给自己规划最短的逃生路线等。
二、向公安机关报案。留下报警记录,做伤情鉴定。在不方便语音报警的情况下可以选择12110短信报案。
三、向有关单位求助。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、居委会、村委会、妇联等单位投诉、反映或求助。可以拨打12338全国妇联公益维权热线,广州市民还可拨打38613861市妇联和各区妇联维权热线以及12345政府服务热线。
四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
五、保存好遭受家暴的证据。
家暴证据需要收集哪些?
一、身份信息材料。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、户籍卡、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。
二、关系证明材料。包括结婚证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、亲子关系、亲属关系、同居关系、抚养关系等。
三、公安机关证明。公安机关的官方证明是证明力最强的种类,务必重视!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,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、告诫书、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,认定家庭暴力事实。
四、医院证明、病历资料等材料。通过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医院就医的诊疗记录,结合确切的事件经过、受害人对于加害过程的描述,能相互印证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。
五、证人证言。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、朋友、邻居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,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,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。
六、音、视频资料。包括录像、录音、照片等音、视频资料。
七、妇联、居(村)委会、受害人单位、法援机构、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。受害人遭受家暴时,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,相关组织接到求助后,应及时处理,协助化解矛盾,提供咨询等援助,相关机构的证明亦可以佐证侵害事实。
反对家庭暴力,
别再默默忍受,
用法律保护自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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